原告: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媛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姜祥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微,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某某撤回对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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