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皮某与湖北超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中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香,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超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桂林南路201-A-6号。
法定代表人:张焕豪。
被告:余中华。

原告皮某诉被告湖北超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前网络公司)、余中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某、人民陪审员刘秋香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超前网络公司、余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皮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77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0日,原告在被告超前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招商工作,因被告超前网络公司财务困难,从2015年11月到2016年3月一直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2016年4月20日,被告超前网络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分批还清,但被告超前网络公司至今分文未付。被告余中华,作为公司股东,未能完全履行出资的义务,应当对超前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原告皮某在被告超前网络公司工作。2016年4月20日,被告超前网络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湖北超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财务困难欠皮某的2015年11月、12月、2016年元月工资共计7747元,公司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分批还清,于每月月底前分批还款1550元。后被告分文未支付,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另查明,余中华系被告超前网络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比率为49%,认缴出资额为4900000元,于2020年5月18日前实缴到位。

本院认为,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被告超前网络公司向原告皮某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拖欠原告皮某的工资7747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超前网络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余中华连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诉讼标的系被告超前网络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超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皮某劳动报酬77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湖北超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王 冕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书记员:杨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