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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与田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胡江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委托代理人:姚金山,河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皮某与被告田某某、李某某、胡江龙为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皮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路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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