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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某与皮春华、魏淑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松,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卉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松滋市人,住广州市花都区。系原告皮某某之女。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皮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反诉原告):魏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山,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皮某某与被告皮春华、魏淑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皮春华、魏淑兰认为本案关键证据(2016)松卸行裁字第001号行政裁决书明显错误,被告皮春华已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裁决书,该案已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二被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皮春华已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现已立案。本案必须以松滋市人民法院的该行政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诉讼尚未审结,加之二被告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丁华茂 审 判 员  熊万平 人民陪审员  施克超

书记员:邓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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