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诗茸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
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百诗茸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沪0116民初1211号〕,百诗茸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2019)沪0116民初1409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2019)沪0116民初1409号案件应与本院受理的(2019)沪0116民初1211案件一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杨某某诉百诗茸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百诗茸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二、注销百诗茸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沪0116民初1409号]。
审判员:唐军花
书记员:蒋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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