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程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闻杰,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云鹏。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永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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