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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美国百威啤酒(冮西)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JEREISSATINETOJE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慧娟,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龚成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铉,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百威啤酒(冮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洋塘工业园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颖。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强玲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盛夏路XXX号。
  经营者:杜天强。
  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柔情公司)、美国百威啤酒(冮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百威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惠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强玲食品店(以下简称强玲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称,案外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ANHEUSER-BUSCH,LLC)为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54195、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原告经授权享有上述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对侵犯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生产的百威啤酒自1995年进入中国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产品整体装潢以红白搭配为主基调,产品罐体正面由绶带加英文文字、圆章加AB字母、叶子、麦穗、艺术体“Budweiser”字样、“SINCE1876”等要素组成,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此外,经过原告及关联企业通过多年宣传与经营,其企业名称亦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百惠公司制造、蓝色柔情公司监制、美国百威公司授权生产、强玲食品店销售的“滨威”牌啤酒(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罐体上的“Binweibeer”、“百威”等字样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权。此外,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与原告产品十分近似,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百惠公司、蓝色柔情公司、美国百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54195、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2、被告强玲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3、被告百惠公司、蓝色柔情公司、美国百威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被告美国百威公司停止使用并变更含有“百威”的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百威”相同或近似的字样;5、被告百惠公司、蓝色柔情公司、美国百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万元;6、被告百惠公司、蓝色柔情公司、美国百威公司连带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60万元、证据保全及其它费用20万元;7、被告百惠公司、蓝色柔情公司、美国百威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8被告百惠公司、蓝色柔情公司、美国百威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蓝色柔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蓝色柔情公司生产其自有品牌商品,不存在侵害原告涉案商标的行为;蓝色柔情公司及其供应商的产品均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本地进行销售,从未以任何形式在上海地区进行销售,原告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刻意放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XXX号店铺并上架销售,系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销售地均位于江西省赣州市。故本案应移送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17)沪长证字第5628号公证书等初步证据显示,被告百惠公司制造、蓝色柔情公司监制、美国百威公司授权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XXX号的强玲食品店上架销售。即作为本案被告的强玲食品店的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场所即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亦位于浦东新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蓝色柔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姜广瑞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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