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一秋
王力波(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立广
原告白一秋,1977年2月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王力波,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鸿福家园29号楼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白一秋与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一秋及委托代理人王力波、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立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4、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不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系太阳神汽车修理部,被告在该处定点修车,并定期结账。2009年4月2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福顺小区鸿福家园10号楼商服楼1号门市以每平方米28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面积为88.52平方米,总价格为247,856.00元,原告以修车款折抵现金97,488.00元的购房款,余款未付。
庭审中,原告称购房余款以修车款相抵。被告称修车款都均被告方的盖章及相关人员的署名,被告同意以97,488.00元做本金偿还欠款给原告。
原告提供2008年至2010年间的修车款欠条76张,金额为118,648.00元。庭审中,原告称若被告给房屋,则尚欠房款可予以补交。(即补交31,720.00元;247,856.00元-118,648.00元-97,488.00元)。
2014年7月,被告将争议房屋房出卖给王香兰。亦未办理更名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因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其与原告白一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一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白一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其与原告白一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一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白一秋负担。
审判长:张文汇
审判员:张锐玲
审判员:周晶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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