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风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晨光,男,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东,男,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张某品(又名张小品、张富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5月4日,汉族,现住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樊瑞超,男,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风华与被告张某品(又名张小品、张富品)、张某某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风华于2011年10月11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凤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振华
审判员 尚青茹
人民陪审员 刘大仲
书记员: 王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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