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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