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顾世恒,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秦皇岛市佳昌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秦皇西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
原告白某与被告秦皇岛市佳昌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按照《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秦皇岛市秦皇西大街1号房屋过户给原告;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将秦皇岛市秦皇西大街1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拒不履行协助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义务。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标的物位于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住所地位于秦皇岛市秦皇西大街3号,也属于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本案应由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长利
书记员: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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