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白某静诉刘某某物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静
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白某静。
委托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白某静与被告刘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元,本院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白某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元,本院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白某静负担。

审判长:冯汉卿

书记员:王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