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娟娟,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文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希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白某纯与钱文广、郑洋、杨希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白某纯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纯负担。
审判员 张世和
书记员:江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