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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冰与周某某、黄少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黄少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敬,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冰与被告周某某、黄少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冰、被告黄少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合法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某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共计900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2日、2017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共计900000元整,该款原告分多次从银行转给被告。被告周某某、黄少帅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经我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我借款共计900000元整。
周某某未答辩。
黄少帅辩称,该笔债务是否真实我并不知情,我没有在2016年和2017年向原告借过款,也没有为其出具过我本人签字的借条。我与周某某从2012年分居,2017年12月19日离婚。周某某从未向我提起过这笔债务,因此即使该笔债务真实存在也属于周某某的个人债务,与我无关,我亦没有对该笔债务进行过追认。原告所述该笔债务金额较大严重超出我和周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即使债务存在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购置过房产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财产。综上所述,我对本案原告所述的债务不知情且该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使真实存在也应当属于周某某的个人债务,与我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于我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白某冰提供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7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周某某50000元、2016年7月4日转给周某某50000元、2016年12月21日转给周某某共计300000元、2017年5月3日转给周某某170000元、2017年7月4日转给周某某200000元、2017年7月5日转给周某某200000元、2017年7月7日转给周某某70000元,以上转账均是白某冰从其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0转到周某某的银行账号62×××31。白某冰提供2016年1月2日周某某为其出具的借条,其内容为“今借白某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提供2017年1月7日周某某为其出具的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白某冰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元)”。白某冰主张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某某提供借款,且有周某某为其出具的借条为据。周某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座落于张北雅竹小区2幢1单元60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予白某冰并向白某冰借款。另查明,周某某与黄少帅曾系夫妻,双方于2017年12月19日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白某冰以银行转账方式为周某某提供借款,且周某某为白某冰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周某某应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白某冰主张周某某向其借款发生在周某某与黄少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黄少帅抗辩其对白某冰主张的债务不知情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白某冰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周某某与黄少帅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款系基于周某某与黄少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白某冰请求黄少帅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白某冰借款900000元;
二、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白某冰因财产保全支付的财产保全费1520元;
三、驳回白某冰对黄少帅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董定强
审判员 冯海
人民陪审员 刘海鸿

书记员: 田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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