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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雨子与白长红、李常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雨子
孙书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周维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白长红
李常乐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秦振宇(河北双环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雨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孙书田、周维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长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李常乐,男,住河北省隆化县。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负责人李益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振宇,河北双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雨子与被告白长红、李常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雨子在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长红、李常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雨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白雨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雨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白雨子负担。

审判长:郭汝娜

书记员: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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