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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集中与邢台县黄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集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县黄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冀家村乡营里村。
法定代表人:郝跃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集中与邢台县黄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白集中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集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计2,229元,由原告白集中负担。

审判长 李文峰
审判员 王鹏
审判员 尹同伟

书记员: 段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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