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长友,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太平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太平山村。
法定代表人:郑文良,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长友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太平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白长友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长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长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白长友负担。
审 判 长 庞春艳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君
法官助理王冬雷 书 记 员 李雪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