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何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宝军,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寇晓梅,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洪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景县。
原审被告:杨洪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审被告:景县王谦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爱丽。
上诉人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杨洪春、杨洪新、景县王谦寺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某某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上诉人白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希平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刘梦辉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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