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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帮与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金帮,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东阳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68135821-8。
法定代表人:马东利(已故),该公司原董事长。
该公司负责人:王书会,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股东,身份证号:132201197705130463。
第三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183596101。
法定代表人:白翠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金帮诉被告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白金帮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金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金帮负担。

审判长 焦勇智
审判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书记员: 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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