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金帮,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东阳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68135821-8。
法定代表人:马东利(已故),该公司原董事长。
该公司负责人:王书会,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股东,身份证号:132201197705130463。
第三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183596101。
法定代表人:白翠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金帮诉被告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白金帮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金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金帮负担。
审判长 焦勇智
审判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书记员: 贾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