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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李某某、李春华与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李某某
李春华
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温某某
马雅杰(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某,女,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死者李某甲之妻。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死者李某甲之子。
原告李春华,女,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死者李某甲之女。

原告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涞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温某某已履行本院(2014)涞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张保云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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