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敏,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原告):姜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原审被告):姜洪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原审被告):宋学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白艳与被告姜某某、姜洪梅、宋学利第三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白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任红
审判员 许磊
审判员 丁品学
书记员: 李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