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艳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聪,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原告白艳彬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白艳彬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艳彬主动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艳彬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7元,由原告白艳彬负担。
书记员:阴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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