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腊梅
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白腊梅。
委托代理人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白腊梅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腊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31日王某某向白腊梅借款40000元,约定2014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
但到期后王某某没有偿还。
现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偿还白腊梅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王某某向白腊梅出具了借款40000元的借条,并提供银行转账38000元的凭条,对此38000元的借款应认定已支付,白腊梅对下余2000元主张系现金支付,但没有证据证实,不能证明实际已支付,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实际借款数额为38000元。
该借款王某某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白腊梅偿还借款38000元。
如果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王某某承担750元,白腊梅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王某某向白腊梅出具了借款40000元的借条,并提供银行转账38000元的凭条,对此38000元的借款应认定已支付,白腊梅对下余2000元主张系现金支付,但没有证据证实,不能证明实际已支付,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实际借款数额为38000元。
该借款王某某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白腊梅偿还借款38000元。
如果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王某某承担750元,白腊梅承担50元。
审判长:蒋新
审判员:孙健
审判员:杜昕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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