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胜
孙东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胜,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孙东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官,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王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胜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东博、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款项,并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原、被告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借款虽然支付到了案外人吴树德名下,属被告的指定行为,被告仍然是借款人。借用款项,应当及时归还,不应长期拖欠,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已经归还270000元借款的抗辩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原告白胜借款14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款项,并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原、被告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借款虽然支付到了案外人吴树德名下,属被告的指定行为,被告仍然是借款人。借用款项,应当及时归还,不应长期拖欠,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已经归还270000元借款的抗辩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原告白胜借款14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海龙
审判员:李成
审判员:王新志
书记员:乔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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