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
被告:行某某盘某进出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行某某米霍口村。
法定代表人:乔建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乔建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文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行某某盘某进出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白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
审判员 张金路
书记员: 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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