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某市古冶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树英,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某市古冶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00300006890,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
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艳春
书记员:李佳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