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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
黄建芳(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王芸(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黄建芳,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芸,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审判长:高文学

书记员:李桂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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