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红某
张家林
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红某。
原告张家林。
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56324267-9法定代表人高学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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