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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红某、张家林等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红某
张家林
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红某。
原告张家林。
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56324267-9法定代表人高学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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