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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路娥妮等与临城兴融第一煤矿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路娥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赵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原告:赵浩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城兴融第一煤矿,住所地临城县东贾村南。法定代表人:白国杰,该矿经理。第三人:临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临城县大通街68号。法定代表人:赵增广。第三人:临城县发展改革局,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兴临大街27号。负责人:赵振兴,该局局长。

原告白某某、路娥妮、赵龙、赵浩然与被告临城兴融第一煤矿、第三人临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人临城县发展改革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案情比较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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