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路娥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赵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原告:赵浩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城兴融第一煤矿,住所地临城县东贾村南。法定代表人:白国杰,该矿经理。第三人:临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临城县大通街68号。法定代表人:赵增广。第三人:临城县发展改革局,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兴临大街27号。负责人:赵振兴,该局局长。
原告白某某、路娥妮、赵龙、赵浩然与被告临城兴融第一煤矿、第三人临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人临城县发展改革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案情比较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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