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素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耿志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素位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素位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素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素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素位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周
书记员:张怡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