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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素位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素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素位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白素位于2017年3月1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素位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白素位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书记员:师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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