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万海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延庆县(与原告系母女关系)委托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林祥,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早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来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黄桂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来县。(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于宏钟,河北博精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白某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所签二等果园地转让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家庭二等果园地的承包经营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983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原告及被告万早霞家庭以万志高为户主与北半堡镇蚕房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蚕房营村土地,其中包括父亲万志高、母亲白某莲、长子万早霞、长女万海丽、次女万海琴、小女万海华共六人份额。1999年二轮承包��续了一轮承包合同,因万志高已去世,改由白某莲作为户主与蚕房营村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因白某莲年事已高,三个女儿皆已出嫁,全部土地由万早霞经营管理。2006年,万早霞未告知原告及其他家庭成员,与张某某签订《合约》,将户内二等果园地转让给张某某经营。2017年土地确权,张某某主张将该块土地确权在他名下与原告发生争议,原告才知道二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的事实,要求张某某返还土地,张某某拒不返还。综上所诉,万早霞在原告及户内其他成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家庭共有土地经营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转让行为应属无效。且该转让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基本生存条件。因此,原告特起诉到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被告万早霞辩称:我当时把地转给张某某时,说是让张某某种地,没有说让张某某盖房,我收了三万转让费,我母亲和我大妹不在场,也确实不知道。张某某辩称:1、我与被告万早霞所签订的《合约》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属于善意取得,且流转价格合理。属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状中称“白某莲年事已高,三个女儿皆已出嫁,全部土地由万早霞经营管理”。万早霞在经营期间,其有权对其经营管理的土地代表家庭进行流转,且万早霞与我签订《合约》时原告及原告大女儿万海丽均在场,均未提出异议。并且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知道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我与万早霞签订的《合约》是在2006年,当时就知道万早霞把涉案土地流转给我了,现在原告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006年万早霞流转土地是经过我村李某介绍的,万早霞流转土地的原因是其父亲去世,���亲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白某莲的三个女儿早已出嫁,万早霞常年在外打工,家中土地没有人耕种管理,已荒废多年树木大多都已死亡,家人无能力经营土地,条件是要3万多元的生产经营权长期转让金,承担三人的农业税。2016年1月6日万早霞叫我去他家签订《合约》当时有原告白某莲和原告大女儿万海丽,还有中证人黄某、李某在场。我与万早霞在原告他们家签订了《合约》,万早霞当场收取了我三万元的流转费,并直接给了万海丽1.5万元的流转费。万早霞流转土地时,原告白某莲和原告女儿万海丽在场也没有反对,我完全有理由相信万早霞是经家庭三分之二的家庭成员同意的,代表家庭成员进行的土地流转,我受让万早霞家庭土地完全属于善意取得,且在2006年当时的流转价格三万元也是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万早霞与我的土地流转行为是合法有效的。2��万早霞所流转的地名叫沙旮梁,当时这块地地况高低不平,高的地方像个小山包,浇不上水运不上肥,种啥啥不长,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我们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足足花了五六年的时间平整土地,高处挖低处垫,并将土地之外的荒沟荒坡进行开垦,挖沟修渠,引水浇灌并种植了大面积的果树、桃树、梨树和葡萄,目前已达到盛果期。现在土地升值了,原告看我们把地上平整好了,树也长成了,反而不讲信用,见利忘义,出尔反尔,向我索要土地,这完全是原告白某莲与被告万早霞恶意串通,损害我的利益,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综上所述,我与万早霞所签订的《合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且签订的《合约》当时原告在场也知道,原告诉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返还果园地的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依据和���律依据,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本着土地流转的稳定性,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原告白某莲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张某某与万早霞签订的《合约》。3、怀来县土地、果园(分户)承包合同书。被告万早霞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张某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录音光盘一张、录音证据书面整理材料一份。该录音证据主要内容为:张某某与万早霞签订的《合约》上的中证人黄某、李某证实:1)、万早霞转让果园是黄某给联系的张某某;2)、《合约》是黄某在白某莲和万早霞家里给写的;3)、签合约是在白某莲和万早霞家里;4)、签《合约》时白某莲和万海丽在场;5)、土地流转费万早霞给了万海丽一万五。证据指向:万早霞与张某某签订《合约》时白某莲和万海丽在场,知道万早霞将家庭果园转让给张某某的事实。2、张占新、许岐山、陈卫平的证人证言。指向:1)、从2006年至今张某某在万早霞所转让的果园地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栽种了果树和葡萄;2)、村里其他人都知道万早霞将果园转让给张某某,白某莲作为家庭成员不知道不符合事实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983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原告及被告万早霞家庭以万志高为户主与北辛堡镇蚕房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包括万志高、原告白某莲、被告万早霞、长女万海丽、次女万海琴、小女万海华共六人份额。1999年二轮承包延续了一轮承包合同。2006年万早霞与张某某签订《合约》,将户内二等果园地转让给张某某经营。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2006年被告万早霞和被告张某某虽然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所转让的土地即未征得全部承包人同意,也未经发包方同意,二被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白某莲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和其它意见,其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白某莲与被告万早霞、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莲的委托代理人万海琴、陈林祥、被告万早霞、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桂先、于宏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万早霞和被告张某某所签二等果园地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白某莲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郜占禄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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