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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章与王某、宿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章
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
王某
黄增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宿某某

原告:白某章,农民。
委托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黄增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增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章诉被告王某、宿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白某章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白某章负担。

审判长:赵增儒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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