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玉某,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安康街21-29号一层。
负责人:胥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白玉某与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白玉某诉称,1.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因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承诺书无效。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1日11时许,原告白玉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鲁A××××8小型轿车在牡丹江市东安区镜泊湖路相撞,造成原告右侧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1.5万元。故原告白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白玉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玉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承诺书无效。因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故本院对此无管辖权。综上,本案移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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