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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才与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才
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白某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三地沟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824000003816。
法定代表人:付中兴,职务经理。
原告白某才与被告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才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0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白某才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00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00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

审判长:尹艳肖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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