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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如与杨某某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如
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
杨宝庭

原告白某如,司机。
委托代理人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郑少雷。
住所地邯郸市马台转盘北行500米路东海汇汽贸院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付晓慧,女,任总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49号东升饭店5楼。
委托代理人杨宝庭。


原告白某如与被告杨某某、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如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白某如负担。

原告白某如与被告杨某某、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如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白某如负担。

审判长:孙素芳
审判员:贾学亮
审判员:白志秀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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