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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华与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马福,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华与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白某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由原告白某华负担。

审判长 苍松
审判员 邱红
审判员 任丰

书记员: 刘嘉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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