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白某某、任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任某
任某法定代理人王延花
姚雨(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晖(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吴治国

原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
原告任某。
原告任某法定代理人:王延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同上。

原告
委托代理人:姚雨,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大街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硕,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晖、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
被告吴治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
原告白某某、任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吴某某、吴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姚雨、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晖、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吴治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1754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73225.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120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交通费2300元、住宿费880元、辅助器具费4700元、鉴定费3251元、电动车1500元。
原告任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1185.71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3日8时许,吴某某驾驶冀G×××××号车辆在中环路”液化气公司”对面加油站内,由南向北左转弯驶出加油站过程中,与沿中环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任某骑驾的二轮电动车(载白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任某、白某某二人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沽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吴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及白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因为冀G×××××号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吴治国,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吴某某承担,车主吴治国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属于保险责任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且是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对原告任某的诊断证明及医疗票据真实性无异议。
对原告白某某的诊断证明、医学证明、××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的收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
对沽源县人民医院的收费票据无异议。
对340元的外购药和轮椅的收据,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发票,我公司不认可该费用的真实性。
对救护车发票无异议。
对张某某往返沽源4张客运发票无异议。
住宿费的票据我公司不认可,首先没有相应的发票,其次不能认定是直接的损失,故我公司不认可。
对购买轮椅助行器、坐便器发票无异议。
对张某某正龙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出具的发票真实性无异议。
鉴定费票据无异议,但不是我公司理赔范围。
对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我公司认为该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原告白某某确实在城镇居住,原告应当提供更加详实的证据予以佐证,我公司同意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赔付。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我公司认为三期偏长。
村委会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我公司认可其真实性。
被告吴某某辩称,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由我赔偿,同意承担诉讼费。
被告吴治国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原告辩称,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认定原告无责任。
原告各项诉求是实际产生的,请法院认可。
原告在县城居住给孩子陪读,事故发生后原告需要别人照顾。
我方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白某某在城镇居住。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误工费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明,且结合白某某的年龄,我公司认为本次事故未导致原告收入的减少。
对于原告的损失,有赔偿项目予以赔偿,故不存在对原告白某某的损失未尽补偿之说。
对交通费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法庭酌情认定。
电动车的损失,我公司愿意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赔付。
庭审中被告吴某某辩称,给原告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
原告对吴某某给其垫付10000元医疗费的事实认可。


审判长:于景艳

书记员:武安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