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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张某某、孙建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
张某某
孙建华
郝树玲(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农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孙建华,农民。系张某某之妻。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郝树玲,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某、孙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张某某、孙建华的委托代理人郝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透支原告白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对透支款有偿还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292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此笔款项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透支,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孙建华还原告白某292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由二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透支原告白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对透支款有偿还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292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此笔款项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透支,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孙建华还原告白某292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由二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长:廉立伟
审判员:刘连友
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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