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淑梅,张家口市宣化区第二瓷厂退休职工。
被告樊某某,无业。
被告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000149-3。
法定代表人岳蒲大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宇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槟成,柬埔寨王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参赞。
原告白某诉被告丁淑梅、樊某某、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白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书宇 审 判 员 梁春霞 人民陪审员 王海乐
书记员: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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