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仡佬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钰佳,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逸,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与被告上海森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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