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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上海森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仡佬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钰佳,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逸,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与被告上海森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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