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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淑晶与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兴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淑晶。
委托代理人崔英峰(系原告白淑晶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兴山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电大附近。
法定代表人佟淑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清,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闫忠诚,该公司职员。

原告白淑晶与被告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兴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淑晶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英峰、王子峰,被告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兴山公司委托代理人路清、闫忠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白淑晶于1994年12月份调至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公司兴山分公司,在此工作期间原告一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直至2000年底以林玉生的名字办理退休。虽然档案记载的姓名为林玉生,但档案的记载中亦有白淑晶的名字,且档案中的照片及相关详细档案信息均系白淑晶本人。另经证人所述,证人在被告单位与白淑晶工作期间,看到的是白淑晶本人上班工作并进行与日常工作相关的事宜,不认识也从未见过林玉生此人。综上所述,应认定为原告白淑晶自1994年12月至2000年末期间与被告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兴山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从1994年12月至2000年末,原告白淑晶与被告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兴山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兴山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宁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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