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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润利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润利
杨军(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白润利。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白润利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2015年7月27日由于原告一时疏忽给卡号为:6224打款将最后一位打成2,向被告张某某卡号为:6222打款6000元。该笔款项对于被告来说属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予返还。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6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2015年7月27日由于原告一时疏忽给卡号为:6224打款将最后一位打成2,向被告张某某卡号为:6222打款6000元。该笔款项对于被告来说属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予返还。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6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杨旭宁
审判员:程晓丹
审判员:曹立存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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