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海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聂晨,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许庆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季明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唐山市天地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銮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法定代表人:屈兴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白海梁某被告刘某某、唐某某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晖机械公司”)、季明生、张某某、唐山市天地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缘公司”)、河北銮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銮泽投资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海梁委托代理人聂晨,被告季明生,被告添晖机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天地缘公司、銮泽投资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原告与郭洋、唐山鑫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2014-6-02号担保借款合同,郭洋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月息2%,月费率1.9%,借款用途为短期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18日,约定该笔款项打入乔士彧名下的账户,担保人为唐山鑫翔投资有限公司。同日,原告通过康文珍账户向乔士彧账户分三笔共计汇入2500万元。该笔借款郭洋偿还原告本金600万元剩余本金1900万元未还。后乔士彧将该笔借款转借给许庆晖,被告添晖机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许庆晖及被告添辉机械公司到期未还款,2014年7月3日乔士彧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许庆晖及添晖机械公司,要求许庆晖、添晖机械公司偿还乔士彧借款5900万元并给付欠款利息,该5900万元包括乔士彧向白海梁借的1900万元。2014年8月24日许庆晖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许庆晖向乔士彧等人借了大量资金,其中许庆晖向乔士彧所借资金是他通过郭洋介绍的,而乔士彧借给许庆晖的资金大部分是其向他人所借,当乔士彧借给许庆晖的资金到了约定期限并要偿还他人时乔士彧等人便多次催、逼许庆晖偿还,许庆晖只偿还了部分资金给乔士彧,尚欠乔士彧5900万元无力偿还,于是乔士彧、许庆晖、郭洋等人以许庆晖需要借款1亿元用于过帐做银行资金流水为由,骗取他人资金用于偿还给乔士彧、乔士彧再偿还给他人,并约定了具体诈骗方法。2014年7月3日乔士彧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许庆晖、添晖机械公司,请求偿还借款59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并申请冻结许庆晖银行账户,通过法院冻结、民事调解、执行被冻结资金等方式占有他人资金,用于偿还乔士彧的债务。”为使乔士彧撤回对许庆晖的起诉,以减轻许庆晖的刑事处罚,2014年9月26日被告刘某某代许庆晖及添辉机械公司与白海梁、郭洋、唐山鑫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书,约定郭洋、唐山鑫翔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白海梁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均转给被告刘某某承担,由被告刘某某按照协议直接向原告偿还,并约定在该协议签订时,被告刘某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首期付款500万元,剩余1400万元由被告刘某某按月息2分在支付本金的同时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500万元,剩余1400万元未偿还。2014年9月28日乔士彧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4年9月2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唐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乔士彧撤回起诉。2014年9月23日,被告季明生签订抵押担保书,内容为因被告刘某某欠原告白海梁1400万元,并承诺在2015年2月10日之前向原告白海梁全部付清,被告季明生自愿以其所有财产为被告刘某某拖欠原告白海梁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将冀BX7777号路虎揽胜汽车及相关手续交付并抵押给原告。同日被告张某某签订抵押担保书,内容为因被告刘某某欠原告白海梁1400万元,并承诺在2015年2月10日之前向原告白海梁全部付清,被告张某某自愿以其所有财产为被告刘某某拖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同意将冀B1855E号奥迪汽车及相关手续交付并抵押给原告。2014年9月25日,被告天地缘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将该公司100%的股份及公司资产为被告刘某某拖欠原告白海梁的1400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9月26日,被告天地缘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同意为被告刘某某拖欠原告白海梁的1400万元欠款以该公司100%股权提供抵押、质押担保。2014年9月26日,被告銮泽投资公司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对刘某某拖欠原告白海梁的1400万元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间自担保书出具之日至被告刘某某欠款1400万元本金及利息全部付清之日止。因原、被告双方就借款偿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1400万元借款及约定利息,并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代许庆晖、添辉机械公司与原告白海梁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某某、添辉机械公司即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白海梁借款,但至起诉时被告刘某某、添辉机械公司未给付原告白海梁借款1400万元及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某、添晖机械公司偿还债务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月息2%、费率1.9%给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添辉机械公司迟延还款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且协议约定被告刘某某未按期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给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按照费率1.9%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添晖机械公司辩称原告以被告刘某某所借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许庆晖为由,追加添晖机械公司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责任是于法无据的。本院认为郭洋及乔士彧向原告白海梁借款后又将借款转借许庆晖,添晖机械公司为借款的连带保证人,被告刘某某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书是代许庆晖及添晖机械公司签订,故被告添晖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被告添晖机械公司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季明生、张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季明生辩称“在其签署的抵押担保书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原告起诉时,被告季明生的担保时效已经超期。通过季明生签署的抵押担保书可知,原告的主要目的是要求被告季明生用路虎汽车进行抵押担保,现该车早已由原告使用,故被告季明生的担保责任已经履行完毕,故应当驳回对被告季明生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季明生及张某某签写的抵押担保书未约定保证期间,但借款人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故原告白海梁有权自2015年2月10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季明生及被告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逾期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被告季明生及被告张某某免除保证责任。因本案中原告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认为被告季明生与被告张某某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被告季明生将冀BX777号路虎揽胜汽车质押给原告,被告张某某将冀B1855E号奥迪A8汽车质押给原告,本院认为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被告季明生及被告张某某分别已经将质押财产交付原告,故该质押有效。原告白海梁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天地缘公司将该公司股权质押给原告方,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出质股权数额为1980万元,本院认为该股权质押有效,原告白海梁有权以上述质押股权优先受偿。原告主张被告銮泽投资公司、被告天地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銮泽投资公司、天地缘公司出具的连带保证担保书合法有效,且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出具之日始至欠款本金及利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銮泽投资公司、被告天地缘公司的担保责任仍在保证期间内,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被告唐某某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海梁借款本金1400万元,并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照月息2%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唐山市天地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銮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刘某某、被告唐某某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白海梁有权对冀BX777号路虎揽胜汽车、冀B1855E号奥迪A8汽车的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白海梁有权对唐山市天地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8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季明生、张某某、唐山市天地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銮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被告唐某某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白海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某某、添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季明生、张某某、唐山市天地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銮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朴 毅 代理审判员 王 建 代理审判员 白路然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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