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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江涛与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江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江涛与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白江涛于2019年5月29日以与被告樊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江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白江涛负担。

审判员 李铁舰

书记员: 董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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