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白江浩、高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江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人,系白江浩之母。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
负责人:李志谦,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183084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江浩、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以下简称望都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江浩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白江浩、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泊汀、被告李某某、被告望都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江浩、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被告赔偿原告白江浩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602000元;2.依法判被告赔偿原告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6日21时30分许,白江浩驾驶冀F×××××汽车沿承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邵村路段处,与李某某驾驶停放路边的冀F×××××重型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白江浩、高某某受伤。后经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白江浩、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查冀F×××××重型货车在被告望都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21时30分许,原告白江浩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承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邵村路段处,与被告李某某驾驶停放路边的冀F×××××重型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白江浩、高某某受伤。后经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白江浩、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某无事故责任。
原告高某某受伤后,立即送至定州市人民医院急救、后转至定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2月7日出院,住院21天,共花费医药费25598.17元(含定州市人民医院费用),住院时由其母陈儒芬护理。
原告白江浩受伤后,立即送至定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2月20日出院,住院96天,共花费医药费129657.13元。后于2016年2月21日到定州市××王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7月31日出院,住院161天,共花费医药费67203.8元。住院期间由白江浩之妻陈璐璐护理。2016年7月30日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白江浩颅脑损伤致中度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伤残构成六级伤残,鉴定费3208元。2016年10月14日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白江浩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鉴定费为1016.05元。原告花费交通费3000元。原告白江浩所有的冀F×××××轿车经河北鼎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车损为58890元,公估费1512元,施救费990元。原告白江浩之子白锦硕,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白江浩为定州市××王村医院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40元。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冀F×××××重型货车在被告望都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保险责任限额为:(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同时在该公司入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并签定不计免赔特别约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医药费单据、诊断证明、病历、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误工证明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白江浩驾驶冀F×××××小型轿车与被告李某某驾驶停放路边的冀F×××××重型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白江浩、高某某受伤。后经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白江浩、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高某某无事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此次事故中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望都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应承担50%,因其驾驶的车辆投保第三者商业险,故由被告望都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在诉讼中,被告望都保险公司主张对原告白江浩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车损等申请重新鉴定、评估,但其未提供要求重新鉴定的相关证据,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原告高某某的损失为:医药费2559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21天=2100元、误工费19779元/年÷365天×21天=1138元、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33543元/年÷365天×21天=193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698.17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为3568元。
原告白江浩的损失为:医药费196860.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96+161)天=25700元、因原告受伤构成六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误工时间应计算至鉴定日前一天,计331天,误工费3040元/月÷30天×331天=33541元、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为33543元/年÷365天×257天=23618元、后期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护理依赖按85%计算为33543元/年×20年×85%=570231元、伤残赔偿金为11051元/年×20年×50%=110510元、原告因其身体受到伤害构成伤残,给其精神上肉体上带来一定的痛苦,本院依据原告的受伤状况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鉴定费4224.05元、营养费酌定每天40元,为40元/天×257天=10280元、原告白江浩之子被抚养人生活费9023元/年×16年×50%÷2=36092元、交通费3000元、车损为58890元,公估费1512元,施救费990元。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为232840.93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为796216.05元,车损+公估费+施救费为61392元。
被告望都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3568元;赔偿原告白江浩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110000-3568=106432元,车损、公估费、施救费2000元。被告望都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7698.17-5000)×50%=11349.1元、赔偿原告白江浩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32840.93-5000)×50%=113920.5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796216.05-106432)×50%=344892元,车损、公估费、施救费(61392-2000)×50%=29696元。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应赔偿原告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917.1元,赔偿原告白江浩各项损失共计601940.5元。被告李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望都保险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赔偿原告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917.1元,赔偿原告白江浩各项损失共计60194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被告望都保险公司负担。
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敬辉

书记员:王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