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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永新与陕西新盛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永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宁,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璇,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新盛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硕士路33号高新未来小区*号*单元*****室。法定代表人:何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伟,副总经理。

原告白永新与被告陕西新盛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白永新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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