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永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宁,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香河县。被告:赵某,男,成年,住香河县。
原告白永新与被告苏某某、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白永新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永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白永新负担。
审判员 宗海峰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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