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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刘淑贤与师海波、康某某、徐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刘淑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师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华,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林口县。

原告白某某、刘淑贤与被告师海波、康某某、徐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2018年3月27日白某某、刘淑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某某、刘淑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计697元,由原告白某某、刘淑贤负担。

审判员  周剀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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