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白某与刘一重、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重。被告:李某某。

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5年期间二被告分几次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至今未偿还。原告索要未果,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刘一重、李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3日,被告刘一重为原告白某出具借款条:今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月息2%;壹佰伍拾万元整,月息1.2%。借款期限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7月10日。借款人于每月1日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其中借条中的150万元,刘一重已全部归还借款本息。200万元借款中,白某于2014年10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李某某账户1456000元,李某某指定白某汇入案外人薛辉账户内514333元,白某给付李某某现金9667元,还有20000元是100万元借款本金按月息2%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中。二被告给付了2016年8月底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和2016年9月1日后的利息,二被告未给付。又查明,二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二人为夫妻关系。
原告白某与被告刘一重、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及委托代理人边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一重、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一重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给付了李某某借款198万元,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应视为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98万元,2万元为此前借款按月息2%产生的利息,该利息计入本金后不应当再产生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0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一重、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某借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8月13日前的利息2万元;198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